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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女子学院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4-01-18浏览次数:

 

山东女子学院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研强校”战略,加强学校内涵建设,规范科研机构管理,进一步推动学校科研工作的跨越式发展,建设高水平女子大学,全面促进和提高学校的科研实力和科研水平,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科研机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重要支持条件,科研机构的水平反映了学校的科研水平,科研机构管理的目的是不断提高学校的科研能力,提高学校的学术地位,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和妇女发展服务。

第三条 科研机构的建立是学校学科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学校根据发展的需要支持各类科研机构的建设。各类科研机构应结合自身特点,面向经济社会和妇女发展,积极争取各级纵向科研课题、横向联合课题,不断提高科研能力和科研水平。

第四条 科研机构实行科研与教学相结合、专职与兼职人员相结合。同时,积极吸收相关学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教学及研究人员参加研究工作。

第五条 科研机构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科研机构的一切活动受政府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的约束。

第二章  省部级科研机构

第六条 省(部)级科研机构是指教育部、省有关厅(局)审批并发文成立的科研机构。

第七条 省(部)级科研机构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未制定管理办法的省(厅)级科研机构参照本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  校级科研机构

第八条  校级科研机构指挂靠在科研处或二级学院下的研究中心 (所),原则上至少二个研究方向可建立研究所,鼓励相近专业的研究所和研究人员进行合作研究;校级科研机构名称统一为:山东女子学院XXX研究中心 (所)。

第九条  校级科研机构主要任务:

1.承担各类科研项目,开展各种科研活动,提高学校科研水平;

2.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和参加国内外有关的学术会议,提高学校知名度;

3.培育学术骨干和后备人才,促进科研创新团队建设;

4.致力于学科建设,探索新学科增长点;

5.加强与科研院所及大中型企业的联系与合作,开展国内外科研合作交流。

第十条  校级科研机构设立程序:

1.由拟设立科研机构的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填写《山东女子学院科研机构建立申请表》,其内容包括成立研究机构的目的,研究方向、研究目标和发展规模,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规划,现有工作基础、人力、物力条件及建议任命的机构负责人等内容;所在院(部)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

2.科研处根据本办法进行初审,报分管领导审批;

3.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论证通过后,报学校院长办公会批准。

4.发文颁布机构名称和负责人,校级科研机构正式成立。

第十一条  校级科研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以优势学科为基础、相关学科为支撑,从事学科前沿、技术创新、经济建设等方面的科研工作,有明确的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目标和任务,并有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保证研究工作的进行。

2.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了显著成绩,在校内外有一定影响,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或地区)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3.科研机构负责人学风正派,讲奉献、讲团结、富有开拓精神,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具有一定的科研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一般要求是本学科带头人或学科方向负责人。一般要求主要研究人员达到5人以上,以中青年骨干力量为主体,退休人员原则上不能担任负责人职务。

4.申请成立的科研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研究基础、固定的研究领域、稳定的研究队伍和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科研机构至少有2个以上研究方向。

第十二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

1.校级科研机构实行分级、分工管理体制。研究中心(所)挂靠科研处或相关学院,由科研处或所在院(部)负责管理。业务工作接受科研处和院(部)管理。

2.校级科研机构应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于每年的12月份向科研处提交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本年度工作总结和重大科研进展的报告。

3.根据科研工作和学科发展的需要,对校级科研机构的人员、内部机构设置需要进行调整或需要撤销、分立、合并的,由所在学院研究提出申请上报科研处,科研处负责调查论证并提出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研究,报请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四章 评估与考核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每年年底向科研处递交年度工作总结及《山东女子学院科研机构年度检查报告表》,科研处根据工作情况对科研机构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四条 对评估结果优秀的科研机构,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科研机构。

第十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科研处提出科研机构撤销建议,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研究,报请院长办公会批准后予以撤销。

1.对管理运行不善、评估不合格的科研机构,学校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

2.连续二年无任何科研或学术活动,已经名存实亡的;

3.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给学校声誉、经济、知识产权造成重大损失的;

4.违反国家和上级政府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因其它原因,自愿撤消的,由研究中心 (所)主任(所长)提出申请,报科研处审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各类人文社科研究基地、跨学科科研机构纳入校级科研机构管理范畴,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科研处全年受理科研机构申请,每学年核批一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