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规则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09/02 09:19:56      浏览次数:

山东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规则

鲁教秘办字〔20083



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规则》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山东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92号国务院令,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5号),为做好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厅机关各处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推进、指导我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厅办公室是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我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厅机关各处室要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完成涉及本处室业务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厅监察室是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厅机关各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对本规则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我厅的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三类。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及责任处室。

()教育厅职能(人事处)

()教育厅领导姓名、职务、分工(办公室)

()教育厅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名称、职责、联系电话(人事处)

()我厅公务员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信息(人事处);

()我厅人事任免有关信息(人事处);

()教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有关信息(人事处)

()人才培养、师资培训相关信息(人事处、学生处等相关处室);

()我省现行的地方教育法规、规章及我厅制发或我厅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法规处牵头,拟稿处室提供)

() 我厅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法规处牵头,承办处室配合)

()我省教育发展规划(规划处)

(十一)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统计(规划处)

(十二)我厅年度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财务处)

(十三)我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财务处)

(十四)助学贷款、学生救助相关信息(财务处);

(十五)我厅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等(办公室)

(十六)教育年鉴(办公室);

(十七)毕业生就业政策及相关信息(学生处);

(十八)教育督导相关信息(督导室);

(十九)各级各类教育学历、学位证书注册信息(各相关处室);

(二十)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及办学项目信息,包括批准时间及批准文号、招生人数、有效期、办学地点等(各相关处室);

(二十一)学科专业设置及学科实验室建设信息(各相关处室);

(二十二)我厅重要会议的有关信息(会议主办处室);

(二十三)我厅管理的各种与教育有关的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及其他非盈利性民间组织信息,包括批准(或登记)时间、办公地点、联系电话及业务范围等(科研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二十四)符合《条例》第九、十条规定的其他信息。

责任处室在提供信息时应指定该信息的具体承办人。

第六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

(一)不能公开的:

1.国家秘密;

2.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3.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二)无法公开的:

1.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

2.政府信息不存在的。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

除本规则第五条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凡不属于本规则第六条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均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厅机关各处室要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公开相应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厅机关各处室要在本规则第五条所列应主动公开的信息产生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提交给办公室,由办公室通过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中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主动公开。

第九条 我厅依申请公开本规则第七条规定之信息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受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在我厅网站上下载或上门领取申请表(附件1,填写一式两份。厅办公室接受当面和邮寄两种方式递交的申请表。经审查申请表填写内容完整的予以受理。厅办公室在受理的申请表上填写主办、协办处室(必要时可经厅领导批示)和答复时限后转主办处室办理并留一份申请表存档。

(二)答复

主办处室收到申请表后需在法定时间(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附件2,加盖处室公章,按申请人(单位)要求的方式提供信息并送达告知书。不予公开的要填写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原因。

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单位),一份主办处室存档。

第十条 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信息时,由厅财务室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复印、光盘刻录、邮寄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厅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我厅应于每年331日前编制上一年度的《山东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各处室要在每年228日前将上一年度涉及本处室业务的政府信息汇总后以电子版的形式提供给办公室。属于本规则第五条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要提供全文,确实无法提供全文的,要提供信息的名称和摘要。属于本规则第七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要根据本处室掌握信息的实际情况提供信息名称和摘要。

厅办公室负责《目录》的编制。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二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厅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处室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不能按本规则第五、八条规定的内容和时限主动提交给办公室或办公室不能及时公开,影响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完整性和时效性的。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违反本规则第七、九条规定,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信息公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程序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三)不予公开的信息,违反本规则第六条规定公开的。

(四)不能按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向办公室提供编制《目录》所需的政府信息或办公室不能按时编制《目录》的。

(五)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违反本规则和《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厅直属各单位要按照《条例》并参照本规则制定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规则,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85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