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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1-09-23浏览次数:

 

山东女子学院章程


序  言

山东女子学院是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校,始建于1952年创办的山东省妇女干部学校。1987年举办成人高等教育,更名为中国妇女管理干部学院山东分院。1995年举办普通高等专科教育,更名为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2010年经教育部批准改建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更名为山东女子学院。

学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学,坚持依法治校、质量强校、特色名校,坚持开放办学、创新发展,以培育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引领先进性别文化、服务经济社会和妇女儿童发展为己任,逐步建设成为多学科协调发展、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女子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山东女子学院。英文名称为Shandong  Women's  University,缩写为SDWU

学校法定住所为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大学路2399号。学校设有市中和长清两个校区。经举办者批准,可根据需要设立、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批准设立、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山东省教育厅和山东省妇联共同主管,以山东省教育厅为主。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办学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服务经济社会和妇女儿童、老龄事业发展,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学校利用学科专业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主动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六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七条  学校办学定位是:

总体目标定位:建设特色鲜明的地方性、应用型、开放式、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水平女子大学。
    办学类型定位:高水平应用型女子大学
    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服务妇女儿童老龄事业发展,培养专业基础扎实、实践应用能力强具有“四自”精神、社会性别意识和国际视野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办学层次定位: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研究生教育。
    服务面向定位:立足山东、面向全国、走向世界,为经济社会和妇女儿童老龄事业发展服务

第八条  学校设置教育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法学、文学、工学、理学等学科。学校根据办学需要依法自主设置、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九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提议,经全校师生讨论、党委会审议,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  学校依法实行党务公开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举办者指导学校办学方向,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质量,依法对学校的经费使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在举办者支持下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以及对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进行的评估。

第十三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自主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依法依自主管理科研项目,支配科研经费;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

(五)深化产教融合,积极开展校地、校企、校际等合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按照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党政管理机构以及教学、科研、教辅等内设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自主制定学校发展规划,确定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

(八)自主制订教师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办法和实施方案以及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等;

(九)按规定自主处置国有资产,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和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自主权。

第十四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基本职能;

(三)按照国家和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组织招生;

(四)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的教育教学资源,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女子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十六条  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育人的主体责任,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建设和谐校园;

(七)加强党委自身建设和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工作。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委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可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学校行政工作由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校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女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工作,负责督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党章规定的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

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以及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定评定科研项目、评价研究成果、评审学术奖励人选的学术评价标准;

(五)审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评审重大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和验收工作;

(七)组织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

(八)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事务工作决策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的重大决策与措施;

(二)审议专业建设规划,指导专业建设和评估工作;

(三)审议各类课程建设标准、教材建设规划,指导课程和教材建设;

(四)审议人才培养计划、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管理制度、人才培养年度质量报告等和重要教学表彰、处分方案;

(五)审议、指导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指导教学组织建设、教学设施建设;

(六)审议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方案,指导教学督导和评估工作;

(七)审议各类教学改革项目、教学奖的评选标准和办法,组织评审和推荐各级教学改革项目、教学奖;

(八)其他需要教学工作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二)制定、审核学位授予相关规定,审定人才培养方案中与学位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三)审定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并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五)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做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方案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四)听取学校本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审查、立案情况报告,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合法权益、服务青年成长成才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二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以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为宗旨,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通过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与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妇女委员会由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学校女教职工、女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和其他群众团体依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若干学院(部),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体制。院(部)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合作办学和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院(部)设院长(主任)1人,全面负责本学院(部)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工作,定期向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院(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院(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学校章程和相关规定制定学院内部管理制度;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方案;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五)负责本院(部)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负责本院(部)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推荐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强化院(部)党的领导,发挥院(部)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决定的贯彻执行。

院(部)党总支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二)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四)负责本院(部)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领导本院(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负责本院(部)安全稳定工作;

(七)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院(部)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讨论决定涉及院(部)改革、发展的重要问题以及党务、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根据议题内容,由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主持。

第三十七条  院(部)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院(部)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本院(部)重大学术事项决策、审议、咨询的职权,以及院(部)重大改革和建设发展的咨询。院(部)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院(部)学位事务的决策与咨询。

第三十八条  学校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基地)、重点实验室等其他教学科研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组织开展教学、科研与合作交流活动。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且获得教师资格者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技能。

第四十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获得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和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七)知悉学校改革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八)就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

(十)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遵守职业道德、学术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

(四)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教书育人,履职尽责;

(六)关心爱护学生,保护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七)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维护教职工权益,为教职工开展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与学校改革发展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培养培训制度、奖惩制度、薪酬保障制度、流转退出制度等,促进教职工发展。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及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在校期间,依据有关规定与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七条  学生是指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八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校公共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在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按照学校规定和程序自主选择专业、选修课程、申请转专业;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和勤工助学的机会;

(六)参加学生组织、社会实践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与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八)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十)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以及自身合法利益受到侵犯的事项,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表达异议、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籍管理规定,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诚实守信,遵守考试纪律、学术道德规范;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教育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依据相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学生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第五十二条  学校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五十四条  不具有学校学籍的进修学生、交流学生等受教育者,在校学习期间,依据有关规定与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七章  学校资产和服务保障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拓展学校办学经费。利用学校资源所获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核算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五十九条  财务工作实行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确保学校各项资金高效、安全运行。

第六十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各类资源及其收益,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其他资产等。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附属经营性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拥有、保护并合理使用和开发校名、标识、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知识专利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后勤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障服务;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和具有鲜明女院特色的校园景观建设,努力打造数字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校园安全保卫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八章  社会服务与交流

第六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各级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的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校地、校企、校际深度合作,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六十七条  学校加强与国外高校特别是女子高校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办学的国际化水平。

第六十八条  校友是指在山东女子学院(含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依法建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学校鼓励校友对学校建设发展建言献策,欢迎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法依章程运行和开展工作,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增加办学资源,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徽构图为正圆形,以深红色为主体基调,外环有中英文校名,内环以汉字“女”为基础幻化为展翅翱翔的凤凰图案,体现昂扬向上、奋发有为的现代女性精神,展示山东女子学院崛起腾飞的美好前景。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训:坤德含弘,至善尚美。

第七十三条  学校精神:自强不息,百折不挠,求实创新,不断攀登。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歌为刘柏俊作词、戚建波作曲的《山东女子学院之歌》。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1018日。

第七十六条  学校网址是http://www.sdwu.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八条  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可以对本章程进行修改。章程的修订案,按照本章程第七十七条的程序审议、审定和核准实施。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